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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珠海市司法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关口,以高水平法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持续推动政务公开,珠海市司法局通过“珠海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专门开设“珠海新规速览”专栏,定期推送珠海市新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期推送2025年11月珠海市出台的11件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禁止“黑烟车”上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等方面。
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珠府函〔2025〕16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告》包括五个方面,明确了禁行时间和区域、处罚措施、禁行标志牌、附则、期限等方面内容,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将完善监测与执法机制,建立闭环追踪与整改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强化区域协同与部门联动,巩固实施效果不断持续优化。
2.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珠科创〔2025〕68号)
《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管理办法(修订)》共五章三十条,包含总则、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验收管理、其他。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验收内涵、验收原则和职责分工。第二章“验收申请”,明确了验收申请提出时限、验收申请受理和完成时限、验收材料清单和验收财务报告要求。第三章“项目验收”明确了验收主要内容、验收方式、专家抽取方式、验收专家要求、利益回避要求、保密责任和保密管理要求。第四章“验收管理”明确了验收结论界定、主动终止情形、强制终止情形、终止项目涉退资金评估方式、验收公示要求、验收结论复核申请和受理、验收材料归档管理、信用要求及惩戒措施、结余资金处置方式和廉政纪律要求。第五章“其他”明确了特殊类别项目验收依据、验收结果诚信管理、施行效力与解释规定等其他内容。
3.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珠文广旅体字〔2025〕58号)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2025年版)》自2025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清单》共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工作要求四个方面的内容。免罚清单内容基本实现了珠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全覆盖,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以《清单》出台为契机,抓紧抓实、落地落细。一是与“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查一次”“信用+监管”等工作机制相结合。在制度层面上为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行政处罚免处罚政策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现路径。二是强化培训指导。紧密结合执法实践及案件办理,将有关内容纳入执法队伍普法宣传和培训科目,深化执法人员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的理解把握,增强政策执行落地的规范性。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办理不予处罚案件时,确保全程留痕可回溯,防止权力滥用。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案件及时予以纠正,推动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落地见效。
4.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的通知(珠交字〔2025〕431号)
《珠海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规则》共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制定目的依据、候车及上下车秩序的行为规范、乘客乘车时在车厢内的行为规范、乘客乘车前的禁止情形、乘客携带免费人员的规定、配合行李物品检查义务、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时乘客的义务、乘客相关权利、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等内容。《规则》通过规范服务行为、引导文明乘车,共同营造秩序良好、和谐温馨的车厢环境,是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乘客乘车行为,筑牢出行安全底线,提升公共汽车服务的舒适性与便捷性,助力本地公交实现优质服务与安全可持续发展。
5.珠海市商务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拱北海关办公室关于联合印发《珠海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商〔2025〕231号)
《珠海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试点工作方案》自2025年12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工作方案》内容共分四个部分,包括工作目标、试点对象、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四个方面内容。《工作方案》明确建立珠海市生物医药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制度,为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在研发用物品进口提供通关便利化;明确“白名单”由试点单位和试点物品两部分组成,试点单位与试点物品一一对应,并对试点单位和试点物品的概念、具备条件等方面进行阐述;明确建立联合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开展“白名单”认定工作、开展便利化通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五个方面内容。《工作方案》有助于提升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通关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激发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生物医药领域研发能力持续提升。
6.珠海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区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珠海发〔2025〕248号)
《珠海市市、区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自2025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工作细则》包括市、区级海域使用审批内容、前期准备阶段、审核审批阶段、后续服务阶段、其他等五章具体规定。市、区级海域使用审批内容,明确了市政府和区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类型。前期准备阶段,明确了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办理用海预审的办理程序、时限等事项。审核审批阶段,明确了提出用海申请阶段的提交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和审核审批阶段的办理程序等事项。后续服务阶段,明确了征收海域使用金和办理海域审批配号与不动产登记的办理程序。《工作细则》的编制充分实现了我市市、区两级用海项目审查审批的指引目标。
7.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珠应急〔2025〕70号)
《珠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处罚清单》将作为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推行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指引,其主要包含清单事项构成、核心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清单事项概要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处罚清单》通过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直接降低企业成本;通过明确免罚边界,为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企业提供稳定预期和容错空间;通过推行说理式执法与精准监管,将普法教育融入执法全过程,减少对正常经营的干扰,有效引导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8.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珠海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珠房金字〔2025〕13号)
《珠海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细则》共分为六个部分,包含总则、申请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申请要件、程序和贷款抵押模式、风险管控、附则。商转公政策是一项惠民利民政策,精准的普惠导向与动态的风险防控机制,旨在切实减轻刚需家庭的房贷压力,同时保障公积金资金的长期健康运行,可切实降低部分购房职工的负债压力,提振职工购房信心,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
9.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2026年珠海市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扶持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珠农农〔2025〕84号)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2026年珠海市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扶持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补充通知》对《2024—2026年珠海市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扶持政策措施》中“对不遵循农事生产规律,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不予认定”之规定进行了补充说明,主要包含对按农事规律播种及申请延迟种植的进一步解释、开展水稻田间杂草防控的要求、田间管理不到位问题不得领取粮食生产补贴和种粮奖励的情形。《补充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种植管理,引导种植户提升田间管理水平,促进粮食单产和品质提升,扎实推动粮食产能提升。
10.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珠应急〔2025〕73号)
《珠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救助标准》共八条,涵盖紧急避险转移、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冬春生活救助及资金保障机制等内容。《救助标准》主要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在省级标准基础上,对部分救助项目进行细化与适度提高,体现了政策衔接与本地化特色。
11.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延长《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珠工信〔2025〕232号)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分为五章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申请和拨付程序、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等。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明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条件和奖励标准。第三章“申请和拨付程序”,主要是明确补助资金资格确定和下达所需的各项程序。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主要明确需对项目绩效评价和后期跟踪监控,设定资金可量化的绩效目标,规定各方在整个项目办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以及违法违规处理方式等。第五章“附则”,明确实施细则有效期。